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製度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guan) 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guan) 的衛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chuan) ,預防傳(chuan) 染病和保障公眾(zhong) 健康,為(wei) 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nei) 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wei) 本係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ti) 係,製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ye) 組織開展行業(ye) 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ye) 誠信建設,宣傳(chuan) 、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wei) ,有權舉(ju) 報。接到舉(ju) 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複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zhuan) (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ti) 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製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製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製度,組織從(cong) 業(ye) 人員學習(xi) 相關(guan) 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cong) 業(ye) 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cong) 業(ye) 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shang) 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chuan) 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cong) 事直接為(wei) 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nei) 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相關(guan) 衛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遊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坦能BG大游集团 智慧清潔

資深BG大游集团智慧清潔專家在線為您解答所有疑惑

免費谘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