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作為(wei) 建築物的配套項目或組成部分,同建築物的主體(ti) 或全部一樣,隨著物業(ye) 管理市場化的深入和發展,成為(wei) 物業(ye) 管理和物業(ye) 管理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般情況下,在一個(ge) 多業(ye) 主共有的建築物(含商廈、寫(xie) 字樓、住宅小區等…)裏,停車場(或車位)的業(ye) 權也是多業(ye) 主或共有的。一個(ge) 大的建築物,或者一個(ge) 建築群,由於(yu) 建設的需求,形成相對集中或散布在建築物各角落而形成的停車場(或車位),一方麵由投資者持有或投資者為(wei) 收回投資而出售形成個(ge) 人(或某個(ge) 群體(ti) )所有;一方麵由於(yu) 建設成本的分攤或配套形成共有。投資人出售後的業(ye) 權歸屬個(ge) 人(或某個(ge) 群體(ti) )的不需多論,而在建築裏屬於(yu) 共有的卻是比較複雜的問題。
由於(yu) 建築規劃的需求停車場屬於(yu) 配套建設,而配套需要則形成了成本分攤;由於(yu) 戰時需要,高層建築均有了人防工程設施和設計人防工程需求後餘(yu) 留的麵積。然而成本分攤的行為(wei) 屬企業(ye) 行為(wei) ,形成成本分攤的範圍、標準、依據尚沒有權威的機構和法律依據去約定。於(yu) 是共有的停車場(或車位)的經營管理等一係列的問題是物業(ye) 管理所不可忽視的。